裁判文书详情

凯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543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凯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限公司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限公司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货款201250.00元,若被执行人逾期付款,则需按逾期支付金额的10%/月向申请人承担违约金(逾期时间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贵州**限公司还应承担执行费29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凯里市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厂房、办公楼及设备等财产已于2014年3月10日被雷**法院另案查封并经评估鉴定价值443.60万元,雷**法院在进行财产处置期间,黔东**蓄银行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贵州**限公司于2013年在该行用上述资产办理了500万元的抵押贷款,上述财产还不足以满足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凯里**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凯*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凯里**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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