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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赵*猥亵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孙*乙、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被害人孙*(女,2006年11月3日出生)继父。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赵*在其位于驿城区某小区家中卧室、卫生间及所居住小区单元楼梯道等地,分别采取以舌吻、摸胸、抠摸阴部、将阴茎插入口中射精等方式,多次对孙*进行猥亵。同年12月21日下午,赵*在家中卧室内再次猥亵孙*时被孙*的法定代理人孙*乙发现后报警,赵*知道后在家中等候民警到场。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为满足其畸形的性刺激心理,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对赵*犯猥亵儿童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赵*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对与其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且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犯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对辩护人提出赵*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1)、(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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