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3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岳*在担任本市涧**小学语文教师兼班主任期间,利用在教室上课之便,多次对女学生卢*乙、郎*、卢*丙、杨*、刘**、王**、彭*、孙**、陈*乙(均不满14周岁)抚摸胸部进行猥亵。另多次对女学生卢*乙、王**、郎*、彭*(均不满14周岁)亲吻嘴巴和脸颊进行猥亵。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卢*乙、郎*、卢*丙、杨*、刘**、王**、彭*、孙**、陈**的陈述,证人胡*、唐*、赵*等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岳*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均不是事实,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猥亵行为。

其辩护人认为:一、指控被告人岳*多次对卢**等9名女学生实施抚摸胸部的猥亵行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1.犯罪时间及猥亵部位不明确;2.被害人被猥亵次数过于笼统;3.缺乏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二、指控被告人岳*对王*乙、郎*、彭*实施亲吻嘴巴的猥亵行为,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三、被告人岳*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岳*在担任本市涧**小学三年级(2)班至五年级(2)班语文教师兼班主任期间,利用在教室上课、在办公室解答问题等便利条件,先后多次对女学生卢*乙、郎*、卢*丙、杨*、刘**、王**、彭*、孙**、陈*乙(均不满14周岁)实施抚摸胸部或亲吻嘴巴的猥亵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猥亵女生卢**的事实

在被害人卢*乙就读小学三年级的一天,被告人岳*在其办公室内对前来请教问题的卢*乙实施亲嘴等猥亵行为。

在被害人卢*乙就读小学五年级下学期的一天,被告人岳*在上课期间,趁全班学生写作业时到卢*乙身旁,将手伸进卢*乙的衣服里抚摸卢*乙的胸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卢**的陈述:证实其三年级的一天下午上课前,其去办公室找岳*请教问题,岳*教过其后,就搂着其的肩,用嘴亲其嘴一分多钟。其五年级时,岳*会在其写作业时到其座位旁,有时他会用手隔着衣服摸其胸部,有时会将手伸进衣服摸其胸部。

2.证人孙**的证言:证实其五年级下学期的一天语文课上,其看见岳*将手伸进同学卢**的上衣领口里抚摸她的胸部。

3.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其在教室里看见过岳*将手伸进同学卢**的上衣领口里抚摸她的胸部。

4.证人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岳*在教室里摸过同学卢*乙的胸部。

5.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其五年级下学期的一天语文课上,岳*布置作业让学生写,其和卢**当时同桌,其看见岳*用右手摸卢**的脸,摸完脸又用手在卢**胸前摸来摸去。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听女儿卢*乙讲她被岳*摸过胸部的。

7.被告人岳*的供述:供称卢*乙三年级的一天,卢*乙到其办公室,其教她做过作业后,用手搂着她,然后亲她的嘴和脸。卢*乙五年级天热的一天,其布置思考题让学生做,然后到卢*乙桌前,趁她低头思考问题时将手插进她的衣服里,用手在她胸部按了两下。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猥亵女生郎*的事实

在被害人郎*就读小学五年级上学期的一天,被告人岳***在教室里写作业时到郎*身旁,将手伸进郎*的衣服里抚摸郎*的胸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郎*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岳*上完语文课后快放学了,其在座位上写作业,岳*走到其左侧,用右手伸进其衣服里抚摸其胸部。

2.证人唐*、卢**、潘**的证言:证实其均看见岳*在教室里摸过郎*胸部。

3.被告人岳*的供述:供称郎*五年级上学期的一天,其趁郎*在教室里写作业时到她身边,将手伸进她的衣服里抚摸她胸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三、猥亵女生卢**的事实

在被害人卢**就读小学五年级上学期时,被告人岳*在上课期间,趁全班学生写作业时到卢**身旁,先后两次将手伸进卢**衣服里抚摸卢**胸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卢**的陈述:证实其五年级上学期的一天上午,放完“十一”假期回来上课半个月时间,其穿着短袖T恤,岳*在上课时布置作业让学生做,这时岳*走到其左侧身后,弯着腰,头靠在其左肩上,右手摸其右脸,并用右手从其肩部伸下去摸其乳房。五年级上学期快期末考试的一天上午,岳*布置作业让学生做,然后岳*走到其身后,先用手摸其头和脸,又用手从上衣领口伸进去摸其乳房。

2.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岳*在上课时摸过同学卢**的胸部。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岳*在教室里摸过同学卢**胸部两次。这两次都发生在卢**五年级上学期时,岳*布置作业给学生做,然后岳*走到卢**跟前,将手伸进卢**衣服里抚摸她胸部。

4.被告人岳*的供述:供称卢**五年级9、10月份的一天,其上课时布置作业让学生写,其趁卢**写作业时走到她身后,将手伸进她衣服里抚摸她胸部,当天她穿了一件短袖衣服。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四、猥亵女生杨*的事实

在被害人杨*就读小学五年级下学期的一天,被告人岳*在上课期间,趁全班学生写作业时到杨*身旁,将手伸进杨*的衣服里抚摸杨*胸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的陈述:证实其五年级快放暑假的一天下午,岳*在上课期间布置作业给学生做,其在写作业时,岳*走到其后面站着,用右手伸进其衣服里抚摸其胸部。

2.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其在教室里看见岳*将手伸进同学杨*的上衣领口里抚摸她的胸部。

3.证人唐*、卢**的证言:证实其均看见岳*在教室里摸过同学杨*胸部。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听女儿杨*讲她被岳*摸过的。

5.被告人岳*的供述:供称杨*五年级下学期的一天,快放暑假了,其趁着杨*上课写作业时到她身后,将手从后背插入她的衣服里面,又将手从身后移动到身前,抚摸她的胸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五、猥亵女生刘*乙的事实

在被害人刘*乙就读小学四年级的一天,被告人岳*在上课期间到刘*乙身旁,将手伸进刘*乙的衣服里抚摸刘*乙胸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四年级上学期,大概是2012年9月份刚开学时,当天下午上课时,岳*走到其左边,先摸其左手,接着岳*将手从其衣领处伸进去抚摸其胸部。

2.证人唐*、潘**的证言:证实其均看见岳*在教室里摸过同学刘*乙胸部。

3.被告人岳*的供述:供称刘*乙四年级的一天,其上课时走到刘*乙座位旁,摸她的手和头,又摸她的脖子,然后顺着刘*乙的脖子往下摸,将手伸进刘*乙的衣服里抚摸她的胸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六、猥亵女生王*乙的事实

在被害人王*乙就读小学四年级下学期的一天,被告人岳*在上课期间到王*乙的身旁,将手伸进王*乙的衣服里抚摸王*乙胸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其四年级下学期的一天上语文课,岳*从后面走到其身后,先摸其手、脸和脖子,之后右手伸进其衣服里面摸捏其胸部。

2.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岳*在教室里将手伸进同学王**的上衣领口里抚摸她的胸部。

3.证人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岳*在教室里摸过同学王*乙胸部。

4.被告人岳*的供述:供称王*乙四年级下学期的一天上课期间,其走到王*乙的旁边,摸她的头和脖子,最后将手伸进她的衣服里抚摸她的胸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七、猥亵女生彭*的事实

在被害人彭*就读小学五年级时,被告人岳*在上课期间,趁全班学生写作业时到彭*身边,先后四次将手伸进彭*的衣服里抚摸彭*胸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彭*的陈述:证实其五年级上学期,岳*抚摸其胸部两次,这两次都是在上课期间,其在写作业时,岳*走到其旁边,将手伸进其上衣领口里抚摸其胸部;五年级下学期,有两次在上语文课时,岳*布置作业给学生做,然后岳*走到其旁边,用手伸进其上衣领口里抚摸其胸部。

2.证人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岳*在教室里摸过同学彭*胸部。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彭*五年级下学期的一天上午,岳明上语文课时布置作业给同学做,然后岳明走到其同学彭*跟前,将手伸进彭*上衣里抚摸她的胸部。

4.被告人岳*的供述:供称其抚摸彭*胸部有四次,有两次是在彭*五年级上学期,有两次是在五年级下学期。这四次都在上课时,其布置作业让学生写,其走到彭*旁边,直接将手伸进彭*上衣领口里抚摸她胸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八、猥亵女生孙*乙的事实

在被害人孙*乙就读小学四年级上学期的一天,被告人岳*在上课期间,趁全班学生写作业时到孙*乙身边,将手伸进孙*乙的衣服里抚摸孙*乙胸部。

在被害人孙*乙就读小学五年级的一天,被告人岳*在上课期间,趁全班学生写作业时到孙*乙身边,将手伸进孙*乙的衣服里抚摸孙*乙胸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的陈述:证实其四年级上学期刚开学的一天上午上语文课,岳*布置作业给学生写,这时岳*走到其左后方,先用左手摸其左手,后用右手从其上衣领口伸进去抚摸其胸部。五年级下学期刚开学后一个月左右,一天上午上语文课,岳*安排同学写作业,然后他走到其左后方,用右手从其上衣领口处伸进去抚摸其胸部。

2.证人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岳*在教室里摸过同学孙*乙胸部。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表妹孙**曾对其说过岳*在上课时摸过她胸部。

4.被告人岳*的供述:供称其抚摸孙*乙胸部两次。第一次在孙*乙四年级刚开学时,第二次在五年级,这两次都是在上课,其布置作业让学生写,其走到孙*乙旁边,先用手摸她的脸和手,再将手伸进她的上衣领里抚摸她的胸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九、猥亵女生陈**的事实

在被害人陈*乙就读小学四年级的一天,被告人岳*在上课期间,趁全班学生写作业时到陈*乙身旁,将手伸进陈*乙的衣服里抚摸陈*乙胸部。

在被害人陈*乙就读小学五年级的一天,被告人岳*在上课期间,趁全班学生写作业时到陈*乙身旁,将手伸进陈*乙的衣服里抚摸陈*乙胸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岳*抚摸其胸部两次,第一次在其四年级下学期一天的语文课上,岳*布置作业让学生写,然后岳*走到其座位旁,先摸其右手,又摸其膀子,一直摸到其衣领,将手从其衣领处伸进去抚摸其胸部。第二次在其五年级上学期秋天的一天语文课,岳*布置作业让学生写,这时岳*走到其旁边,先摸其左手,又往其膀子上摸,一直摸到其衣领,从衣领伸进去抚摸其胸部。

2.证人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岳*在教室里摸过同学陈*乙胸部。

3.被告人岳*的供述:供称其抚摸陈**胸部有两次,具体时间记不住了,都是在陈**四五年级上课时,其布置作业让学生写,其走到陈**身旁,趁她写作业时,先用手摸她的脸和手,后又将手伸进她的衣服里抚摸她胸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自然身份等事实尚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29日上午8时许,涧**出所接匿名报警称:明光**溪小学教师岳*在学校猥亵班内学生。接报警后,该所立即组织民警到涧**学展开摸排,经初查,情况基本属实。该所民警于当天下午16时许,将岳*带回涧溪所内要求其配合调查。

2.书证:案发经过,证实2014年9月29日17时许,涧溪责任区刑警队接涧**出所移交案件称:明**溪小学六年级二班班主任岳*猥亵班里女学生。接警后,该队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经查,在2011年9月份至2014年5月份期间,岳*利用课堂教学期间,乘学生在班级内写作业时,多次对该班女生实施亲嘴、抚摸胸部等猥亵行为。

3.书证:证明,证实被告人岳明系明光**心小学在编教师。

4.书证:学籍表,证实被害人郎*、杨*、王**、孙**、彭*、卢**、卢**、刘**、陈**的入学时间、所在学校等情况。

5.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岳*的身份情况。

6.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郎*、杨*、王**、孙**、彭*、卢**、卢**、刘**、陈**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均未满十四周岁。

关于被告人岳*当庭称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岳*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且有被告人岳*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予以证实,且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被告人岳*当庭亦明确表示其在侦查期间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故本院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被告人岳*供述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人岳*当庭翻供,未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亲吻王*乙、郎*、彭*嘴部进行猥亵的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岳*的作案时间、作案次数及具体作案过程,故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在公共场所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岳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