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汤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亮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20日送安**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安**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于2012年9月16日在其经营的小卖铺地下室内对秦*进行猥亵。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