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东营**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0)东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海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鲁*二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以(2013)鲁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武*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山**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州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武**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武**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武**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34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