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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威高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减刑七个月。并提供了罪犯李**的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及在押人员吕**的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李**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该犯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其犯罪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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