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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荣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6)滨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子荣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10月12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4月1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8月30日、2014年1月22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高**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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