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帮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李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帮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现执行机关烟**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够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成绩,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余1分。该犯现有余刑1年2个月20天。执行机关报呈对其予以假释。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李**的假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帮的认罪悔过书、提讯笔录,烟**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帮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