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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才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菏泽**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菏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才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鲁*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2014)鲁*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孔*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山**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泽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孔*才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四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孔**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孔**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孔*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孔*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33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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