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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猥亵儿童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温平刑初字第12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1.2015年6月1日中午12时许,时为平阳**川小学保安的被告人夏*为寻求性刺激,在该校门口保安室隔间内,趁该校女生廖*、李*乙(均未满14周岁)看电视之机,不顾李*乙的反抗,隔着衣裤强行用手摸李*乙的胸部和生殖器,当两女生逃至隔间门口时,夏*予以阻拦,又隔着衣服强行用手摸廖*的胸部。

2.2015年6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夏*又在该校保安室内隔间门口,隔着衣服强行用手摸李*乙和李*丙(该校女生,未满14周岁)的胸部。

案发后,夏*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李*乙、廖*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夏*的供述,被害人李*乙、廖*、李*丙陈述,证人邓*、苏*、李*甲、陈*、曾*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夏*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夏*上诉称,自己仅于2015年6月1日酒后摸了李某某胸部;原判认定的其余部分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李*乙与廖*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2015年6月1日,夏*先后强行摸了李*乙胸部、生殖器和廖*胸部;被害人李*乙与李*丙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同月16日,夏*先后强行摸了李*丙和李*乙胸部。夏*亦供认6月1日自己酒后产生性冲动,强行摸了李*乙胸部。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夏*相关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强行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夏*猥亵儿童多人,且认罪态度较差,可对其从重处罚,原判鉴于其行为已得到其中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已对其从轻处罚。夏*要求再予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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