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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菏泽**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作出(2010)菏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鲁*三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

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以(2013)鲁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山**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城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陈**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陈**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陈**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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