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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贤义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都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贤义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贤义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0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经本院委托江西**监狱将罪犯石贤义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石贤义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2008年《江西**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放宽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石贤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刑罚执行。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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