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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罪犯林**于2013年1月11日入监服刑。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10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5)1464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林**予以减刑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u0026amp;ldquo;三课u0026amp;rdquo;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3、(2012)安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2014)宁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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