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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8日押送福**州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该犯予以假释建议书,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7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生系老年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累计达标分8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经本院查证属实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小结及教育考试试卷、执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生假释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其家人也与执行机关订立了帮教协议,本人也保证假释后要遵纪守法,经审前调查,其居住地司法局、司法所也同意接收并列入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假释后具备监控、矫正条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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