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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宦*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晚,被害人杜**(男,12周岁)和被告人宦*在本区金湾名街u0026ldquo;梦工厂网吧u0026rdquo;相识。次日11时许,被告人宦*将被害人杜**哄骗至其位于本区上湖村的一出租房内,在其住处被告人宦*向杜**播放黄色录像后,宦*不顾杜**的反抗强行将其按倒在床,以按摩为由将其身上的衣服脱掉,并先后两次不顾杜**的挣扎,对被害人杜**的生殖器进行揉摸并将其生殖器含在口中吮吸,致杜**射精。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宦*的供述,被害人杜**的陈述,证人杜**、陈*的证言,报案材料,淮南市公安局淮公(田)勘(2015)K06010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1990)刑一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宦*的户籍证明及抓获情况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宦*以刺激为目的,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当庭辩称其未对被害人杜**实施猥亵行为,也没有带他去租房处,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不属实,其在看守所没有被公安机关提审过,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晚,被害人杜**(男,12周岁)和被告人宦*在本区金湾名街u0026ldquo;梦工厂网吧u0026ldquo;相识。次日11时许,被告人宦*通过为杜**购买其喜好的饮食、香烟等方式将被害人杜**哄骗至其位于本区上湖村的一出租房内,在其住处被告人宦*向杜**播放黄色录像后,宦*不顾杜**的反抗强行将其按倒在床上,以按摩为由将其身上的衣服脱掉,并先后两次不顾杜**的挣扎,对被害人杜**的生殖器进行揉摸并将其生殖器含在口中吮吸,致杜**射精。

2015年6月8日,杜**的父母得知该情况后,陪同杜**到公安机关报案,杜**称能将宦*约出来,随后,杜**将被告人宦*约至柏园小区守护者网吧见面,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宦*于2015年6月9日在淮南市看守所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4日20时许,我在网吧通过玩游戏认识陈*与本案被害人杜**,后通过给二人充值QQ会员、买香烟、买零食来增加关系。2015年6月5日上午,我在网吧找到被害人杜**后,为杜**买了点吃的喝的及其喜欢抽的520牌香烟。我见杜**长得白白净净的,而且又比较听我的话,就想把杜**带到我自己出租房里对其进行猥亵。中午,我便将杜**带其到自己在上湖的出租房内吃饭,期间又播放色情录像给杜**看,后我就脱光衣服躺在床上,并强行把杜**拉到床边把他按倒在床上,以帮助按摩的名义脱光杜**的衣服,玩弄被害人杜**的脚和生殖器,并将杜**的生殖器含入口中吮吸直至杜**射精。之后杜**想走被我拦住,在杜**不情愿的情况下,再次抚摸、舔吸杜**的生殖器直至射精。

2、被害人杜**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4日在金湾名街的梦工厂网吧和宦*结识,宦*请我上网。6月5日,宦*在网吧找到我并给买吃的喝的。中午宦*带我去上湖的一个出租房内吃饭,期间宦*播放黄色录像,脱光衣服躺在床上并将我也拉到床上,以按摩的名义玩弄我的脚和生殖器,在我不愿意的情况下舔我的生殖器直至射精。后来我要走,宦*不让走,并再次舔我的生殖器直至射精。另证实被告人宦*曾在网吧询问过我和陈*的年龄,我们告诉宦*都未满14周岁,我在田家庵**小学,刚上六年级。

3、证人杜**(杜**的父亲)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明自己听儿子杜**的同学程*、杨**、魏**、宫**说杜**这几天与一个老头在一起玩,遂和杜**的母亲许**在大润发车库门口找到杜**和他同学陈*,并询问杜**,杜**说那个宦*给他看色情片,并玩他的生殖器,遂于2015年6月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4日晚上陈*和杜*乙在本区金湾名街的梦工厂网吧结识宦*,宦*给二人10块钱充值QQ会员。6月6日和6月8日,听杜*乙讲宦*带着杜*乙看黄色片、还玩他的小鸡鸡。杜*乙曾告知过宦*其未满14周岁,在田家庵区第五小学,刚上六年级。

5、淮南市公安局淮公(田)勘(2015)K06010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6月8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在被害人杜**的指认下对宦*在本区上湖村租房处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6、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1990)刑一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0年11月27日宦*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7、被害人杜**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杜**出生于2002年7月6日出生,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8、被告人宦*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宦*于2015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宦*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强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有被害人杜**的陈述、证人陈*、杜**的证言及被告人宦*在看守所的供述,结合公安机关在被害人的指认下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可以印证被告人宦*在网吧认识被害人后将其诱骗至租房处播放色情片并实施猥亵的事实,另有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及公安机关的提讯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宦*在被抓获后经体检正常后入所关押、提审的情况,对宦*当庭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称自己没有在看守所被提审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宦*当庭拒不认罪,悔罪态度差,结合其犯罪前科情况酌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宦*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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