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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0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于2014年5月8日送入新**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对罪犯逯**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逯世堂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4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逯世堂在濮阳县庆祖镇黄邱庄村逯寨自然村大街上将被害人曾*骗至自己家中,并在其家中对被害人曾*进行猥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逯世堂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5月日共受监狱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逯世堂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逯世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4年01月11日起至2015年0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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