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四会市**限公司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九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四初字第11、12、13、14、15、16、17、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履行如下义务,一、履行(2014)肇中法民四初字第11、12、13、14、15、16、17、18、19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内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赔偿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共82000元;三、向中国音**管理协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向中国音**管理协会支付案件受理费4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会市**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经查明,被执行人四会市**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会市**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系列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中法执字第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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