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海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北海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北执字第68号案指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后通知双方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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