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也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