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被告李*甲及委托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卢*诉称:2006年3月,卢*与李*甲在广东务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乙。因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加之性格及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婚后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李*甲性格暴躁,2011年双方在外务工期间,李*甲曾因吵架对卢*进行殴打。自2013年起,卢*独自在娘家照顾李*乙,在此期间李*甲没有给予卢*任何关心照顾,双方现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李*乙一直跟随卢*生活,适应并习惯了卢*家庭当地生活且在当地就学,出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应由卢*抚养为宜,双方无财产分割。综上,请求法院判决与李*甲离婚;婚生子李*乙由卢*抚养,李*甲每月负担500元生活费至李*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辩称

李*甲辩称:李*甲与卢*婚前系自由恋爱,婚后无大的矛盾,婚后育有一子,卢*未提供有效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李*甲要求抚养李*乙,卢*依法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卢*与李*甲在广东务工时相识,年月日在固镇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乙。2013年起,卢*在广西务工至今。2015年7月31日李*甲脑梗塞、高血压康复出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固镇县民政局结婚证复印件、李*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卢*的务工单位证明、固镇**中心卫生院出院小结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以与李*甲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为由要求与李*甲离婚,李*甲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卢*离婚,并对卢*陈述与李*甲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这一事实不认可,卢*应当提供与李*甲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庭审中,卢*仅提供了其与李*甲的结婚证、李*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卢*务工证明,这三份证据只能证明卢*与李*甲的结婚登记时间、李*乙的出生时间及卢*自2013年在广西务工的相关事实。卢*并未提供其与李*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的证据,应认定卢*未能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