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2007年春节后被被告哄骗走,由于原告当时年龄小,原告不懂啥是感情,在没有举行婚礼的情况下就与被告同居生活,后于2008年农历4月25日生育儿子,于2009年5月25日生育女儿。为了给小孩上户口于2010年原告把户口更改为1988年出生,并于2010年1月22日办理结婚证。由于原、被告不是基于感情成熟而结婚,婚后也没有任何感情,且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也不例外,被告还是经常照打不误,并限制不让原告出门。2010年3月原告趁被告不注意才偷偷离开,现原、被告已分开5年之久,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双方根本没有夫妻感情,不可能再在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张x相识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后双方于2010年1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被被告哄骗才同居生活的,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且双方已经分居5年等为由,诉至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述是受被告所骗同居生活,双方已经分居5年等理由要求离婚,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应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