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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诉被告左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x诉被告左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x诉称,原、被告1993在山东打工时相识,于1994年举办婚礼。1994年12月1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左x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务工时相识,1994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的婚礼。1994年12月16日补办了的结婚登记。1996年6月12日生育长子取名左腾飞,1997年1月25日生育次子取名左增辉。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致二人感情不和。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证据不足,应给原、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判原、被告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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