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