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国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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