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国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