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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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