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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