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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