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周*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艾*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芦*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甲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洪*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