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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洪*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洪*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被告洪*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在青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女儿洪*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生活环境、习惯也不同,导致婚后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且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对原告施以暴力,原告不得已多次报警。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洪*甲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被告主动动手的只有一次,最近一次动手也是因为原告及其母亲先动的手,被告并不认为这是家庭暴力,但是承认打人是不对的,并保证以后不会动手打人。被告今后会多站在原告的立场上想问题,希望原告可以原谅被告,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请求法院不要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洪*乙。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双方遇事缺乏交流与沟通,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希望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共同经营好这段婚姻。因原、被告各持己见,经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又有不满一周岁的女儿需共同抚养,原、被告虽在生活中遇事缺乏交流与沟通,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之间只要加强交流沟通,相互信任,互相体谅关心,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万*与被告洪*甲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武汉**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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