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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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