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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依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家庭包办婚姻,于1994年办理婚姻登记,婚后育有两子,长子21岁,次子8岁。婚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男方性格内向、脾气古怪、暴力严重,还有赌博恶习,输钱后就回家要钱,稍有不顺,便对原告拳打脚踢,有时赌钱输多了,没钱还债,一跑就是两三年,家庭大人、小孩他全然不顾,现已分居六年之久。2014年原告曾到贵院起诉离婚,被告电话同意离婚,但也不留地址,后撤诉,现又一年过去,双方却无法继续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甲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1月17日婚生长子李*乙,2006年8月18日婚生次子李*丙。家庭生活中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被告于2013年3月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4年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后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三月外出,再未与原告联系已两年余,有原告陈述及胡店**委会证明在卷佐证,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多年无法与被告联系,儿子李*丙应由原告吕某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婚生子李*丙由原告吕某某抚养,被告李*甲于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至李*丙年满十八周岁(2015年抚养费从当年11月始计算)。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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