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宁*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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