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张**与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鄂**一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房屋补偿款2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张**交付车牌号为鄂A的小轿车一辆;3、自2015年7月10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175‰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现查明,截止2015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09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人民币208,99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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