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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甲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丙,夫妻无共同财产。婚前,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缺乏有效沟通。在婚姻期间,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巨大,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激烈争执,甚至砸坏家具等物品,原告父亲身体不好,被告并不顾及原告父母的感受,给原告父母造成极大伤害。双方曾多次谈及离婚事宜,被告却提出苛刻要求,无法协商一致,现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杨*乙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婚生子杨*丙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田*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原、被告之间感情尚可,被告是在发现原告有外遇的情况下才会争吵,并表示愿意为了给两个小孩一个完整的家,以后不会跟被告及其父母争吵。请求法院不要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双方遇事缺乏交流与沟通,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希望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共同经营好这段婚姻。因原、被告各持己见,经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又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共同抚养,原、被告虽在生活中遇事缺乏交流与沟通,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之间只要加强交流沟通,相互信任,互相体谅关心,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杨**与被告田*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武汉**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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