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已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黄*承担负担(已交纳)。审判长盛其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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