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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