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与蕲春县**发有限公司、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蕲春县**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马**、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蕲**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须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蕲春县**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足额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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