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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李**受雇于崔**,为其放羊。2015年3月8日下午,当将羊群赶到被告崔**家田边附近的荒田里时,被告崔**用石块打伤一只小羊,原告与其理论时,被告用手中的锄头将原告打伤,后经公安机关协调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崔**赔偿给原告后续治疗费、住院伙补、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8715.95元;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由于原告将崔**饲养的牛、羊数次放到被告种植黑麦草的田里,被告总是以息事宁人的态度将牛、羊赶走。2015年3月8日(农历正月十八),原告又将羊群放到被告田里吃草,被告确实很生气,顺手在田里捡起一个土块往羊群放向赶,仅此而已,并未对原告进行殴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的雇主崔**在安陆市赵棚镇东升(原尖山)村从事畜牧养殖业,原告李**的职责是每天放牧牛、羊,每月报酬1500元。2015年3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崔**及其爱人左**在自家庄稼地里除草,发现原告李**放牧的羊群从其家田里经过,因在此之前,被告崔**巡视自家庄稼时,警告过原告李**,不要在其庄稼地里放牧,原告李**此时正将羊群往回赶。被告崔**上前与原告李**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及肢体接触,此时,原告李**电话向其雇主崔**求救,在附近耙田的同村村民崔**听见动静亦过来劝解双方。崔**过来时见原告李**坐在田里,其头上、身上有伤,在简单的询问了情况后便电话报警。赵棚镇派出所出警后,首先安排将原告李**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开展案件的调查取证及调解工作。

原告李**受伤后,被送往安陆市普爱医院急诊检查,进院时间为当天下午17时30分,其伤情被诊断为Ⅰ级脑外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续而安陆市普爱医院决定收治入院,3月13日原告李**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共花费门诊及住院费用3969.57元。其伤情经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自受伤之日起,误工休息30日,其中需一人陪护;后期康复性治疗费、相关检查费预计800元。

同时查明,安陆市公安局就李**被殴受伤一案,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处理,综合被侵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向崔**作出了安*(赵)行决字(2015)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崔**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崔**同日签收该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有:一、医疗费及后期康复性治疗费3969.57+800u003d4769.57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5u003d250元;三、误工费1500元;四、护理费28729/365×5u003d393元;五、交通费酌定300元;六、鉴定费500元,合计7712.57元。原告李**作为崔**雇佣的一名专职放牧人,在放牧羊群期间应尽到其管理职责,应懂得放养的食草性动物该远离庄稼地的普通道理,且放养的不是一只两只,管理起来更是力不从心。虽然国家政策对农村养殖大力支持,但作为养殖户及其放牧人也应遵循最起码的养殖规定限制、民风民俗、道德操守,应在划定的牧场内圈养或放养,有效控制羊群避开周围居民的生活区、种植区,从而也不会引发本案的纠纷,对此结果的发生,原告李**亦有一定过错,养殖户崔**及原告李**在今后的养殖工作中,应引以为戒。被告崔**极力否认殴打原告李**,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材料、庭审调查及公安机关卷宗材料,综合予以评判,对被告崔**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因此,被告崔**应承担原告李**认定损失的70﹪,即5399元;原告李**自行承担认定损失的30﹪,即2313.5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赔偿原告李**的损失5399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负担75元,被告崔**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并预交上诉受理费5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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