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定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7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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