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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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