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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分公司与汪徐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大**黄山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家物业)诉被告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0年4月20日,汪**从黄山大家置业有限公司购得芙蓉国u0026middot;沁园X幢X单元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19.28平方米。同日汪**与杭州大家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合同约定杭州大家物业向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汪**按建筑面积每月0.35元/㎡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汪**共欠缴物业管理费1002元。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汪**与杭州大家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杭州大家物业依约履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汪**应按约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义务。现杭州大家物业诉求汪**缴纳逾期的物业管理费1002元(119.28㎡0.35元/㎡24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杭州大家物业主张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u0026permil;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调整确定为230元。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和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汪徐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1002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及违约金23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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