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语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0元,退还原告安庆**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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