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安庆卡**限公司诉被告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庆卡**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卡**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庆卡**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为305元,由原告安庆卡**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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