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安庆市**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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