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王**、安庆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安庆市**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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