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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有限公司与操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限公司与被告操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限公司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省**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省**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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