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黄山**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和《上诉数额确认书》,但未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