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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黄山**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黄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团)、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建**团的委托代理人余勇行、郑**,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吴伟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退还章仁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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