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戴**、戴龙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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