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戴**、戴龙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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