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金*诉被告太湖县建**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2月22日,金*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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