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杨*华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杨*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陈**无法联系,杨*华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宋**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安庆海**限公司、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应与张**、宋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望江**排涝站与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太湖县建**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吴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湖县**有限公司与太湖县**有限公司出租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